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尤志龍即上禾租賃行法定代理人 尤志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思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相對人陳思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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