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24號
CTDV,110,司拍,124,2021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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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陳禾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喬如吳宗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喬如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翠屏段314-3 地
  號土地及其上56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三、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 依台端提出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楊
  **,則列吳宗元為相對人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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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