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陳禾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喬如、吳宗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喬如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翠屏段314-3 地
號土地及其上56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
完整姓名)。
三、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 依台端提出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為楊
**,則列吳宗元為相對人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