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奕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奕豐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仕隆段一小段15
02、1502-13 地號土地及其上189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吳奕豐、債務人李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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