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4號
CTDV,110,司拍,114,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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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奕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奕豐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仕隆段一小段15
  02、1502-13 地號土地及其上189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吳奕豐、債務人李有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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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