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歐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雄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彭雄徵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楠梓段三小段81
地號土地及其上501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