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2號
CTDV,110,司執消債清,12,20210729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 胡展原
務人
代理人(法 何明諺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孔繁輝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送達地址;板橋莒光○○○00000○○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次查依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屬清算財團之財產雖有現金存款,惟 合計僅新台幣(下同)98元,不足金融機構手續費,顯無分 配實益,債權人亦均同意不予處分。是以,堪認本件聲請人 無其他可分配之財產,爰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1/1頁


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