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99號
CTDV,110,司催,199,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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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僾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竣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僾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郵寄掛號支票給廠
  商,廠商遺失,與貴公司所陳,支票尚未給受款人就遺失不
  符,請確認。
二、倘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
  受款人( 即「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
  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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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僾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