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75號
CTDV,110,司促,9975,2021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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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
債 權 人 蔣立明 


債 務 人 葉又瑀 

債 務 人 鍾葉月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葉黃勤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亦有明定。經
  查,本件原債務人為第三人葉黃勤娣,債務人葉又瑀、鍾葉
  月珍僅為第三人葉黃勤娣之繼承人,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 示之債權範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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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