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債 權 人 蔣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又瑀、鍾葉月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二、請求逾債務人葉又瑀、鍾葉月珍於繼承第三人葉黃勤娣之遺 產範圍內給付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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