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75號
CTDV,110,司促,9975,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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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
債 權 人 蔣立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又瑀鍾葉月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求逾債務人葉又瑀鍾葉月珍於繼承第三人葉黃勤娣之遺
  產範圍內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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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