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向茗( 原名: 吳南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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