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汶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3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 元
整,並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9 月16日日起至100 年09月
16日止;借款利息按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年利率
4.57% 浮動計息;延遲還本付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10% 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借款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債務人繳息至110 年04月12
日止即未按期攤還本息,依借款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約定,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狀請 鈞院鑒核,迅予判決如訴之聲明。另債權人公司
名稱業經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復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不變,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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