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杜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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