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1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原因事實與釋明文件不符(貴公司僅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暨約定書及帳務明細,惟事實理由除信用貸款外,尚有信用卡
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