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久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
於民國(以下同) 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債權
,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
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㈡緣債務人林久智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00,
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14.61%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
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㈢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0年2月14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7362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
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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