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72號
CTDV,110,司促,9272,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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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涵瑜 
債 務 人 蕭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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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