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210號
CTDV,110,司促,9210,2021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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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得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玲 
債 務 人 王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柒仟玖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二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八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八四九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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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力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