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得力生技有限公司、王淑卿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得力生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年4月22日經商公字第
110515185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
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得力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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