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120號
CTDV,110,司促,9120,202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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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鄒美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帳單明細所載,請求金額新
  臺幣32,419元,已加計至民國93年7 月2 日止之循環息及違
  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與上開帳單所載 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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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