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債 務 人 呂明洲即威德企業行
債 務 人 呂清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零參佰壹拾
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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