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085號
CTDV,110,司促,9085,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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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8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郭韋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明洲即威德企業行呂清河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呂明洲呂清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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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