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祥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之金額552,883 元,已包含迄移轉日利息及遲延利息
合計34,294元,則貴公司仍自逾欠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債
權移轉日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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