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017號
CTDV,110,司促,9017,2021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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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1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祥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之金額552,883 元,已包含迄移轉日利息及遲延利息
合計34,294元,則貴公司仍自逾欠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債
權移轉日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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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