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976號
CTDV,110,司促,8976,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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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鄭志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志南於民國94年4 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9年5 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
  4,237 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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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