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44號
CTDV,110,司促,8844,202107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周雅萱 


法定代理人 周暄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雅萱前就讀私立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周暄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共計新臺幣
  135,561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
  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雅萱自民國110年03月18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35,561元,及自民國
  110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110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
  人周暄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