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靖暉
債 務 人 李雲石
債 務 人 蕭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零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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