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774號
CTDV,110,司促,8774,2021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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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振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經查,依債權人提出申請書所載,門號有二,0900066665、 0981202973,惟債權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門號僅有098120 2973,債權,又讓與通知書所載之債權讓與門號亦僅有0981 202973,再依債權人民國110 年7 月7 日民事補正狀所陳帳 單所載其他優惠及費用之專案補貼款金額為二門號合計,則 債權人就門號0900006665號部分,未經聲請人於請求原因及 事實請求,亦未提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又門號09812029 73號積欠之電信費為何,無從依債權人提出帳單內容知悉,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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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