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85號
CTDV,110,司促,8085,20210716,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李德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