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3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正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自民國92年3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兩造間有約定加
速條款,請提出加速條款,又如加速條款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
面通知債務人,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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