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28號
CTDV,110,司促,8028,20210701,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超 
人           2

債 務 人 蔡碧惠 


 
一、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蔡碧惠洪超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洪超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