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建顯
債 務 人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超
人 2
債 務 人 蔡碧惠
一、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蔡碧惠、洪超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
臺幣參佰貳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洪超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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