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96號
CTDV,110,司促,10396,202107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秋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