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6號
債 權 人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秋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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