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94號
CTDV,110,司促,10394,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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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94號
 
債 權 人 蔡素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秀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面額新台幣106,000元、134,000元、126,000元之支
  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台端原聲請狀所提出為四
  張同一票號2336795,面額158,000元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
  本)
二、債務人高秀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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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