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林智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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