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92號
CTDV,110,司促,10292,202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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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信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債權人余余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信翰間之買賣契
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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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余余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