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119號
CTDV,110,司促,10119,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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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郭俊延即牛牛燒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點二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六九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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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