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118號
CTDV,110,司促,10118,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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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8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國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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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