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101號
CTDV,110,司促,10101,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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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鍾瑋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
  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29,01
  3元整暨自110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1
  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04月10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
  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信用貸款】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6,797元整暨自110年
  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61所計算之利息。
  及自110年04月10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
  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
  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鍾瑋紘於106年09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75,81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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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