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86號
CTDV,110,司促,10086,202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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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古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陸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萬零
  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
  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古秀英於93年06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20,654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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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