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20號
CTDV,110,司促,10020,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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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遠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所謂因釋明 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 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 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 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楊遠仲積欠電信費為由,申請對債務 人楊遠仲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申請日為104 年4月2日,資費方案為4G資費198型,合約期間12個月,惟 債權人提出帳單,計費期間為105/03/15~105/04/14,已逾 上開申請書所載契約期間,專案補償款繳款費亦與專案補貼 款約定不符,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毋庸裁定命其補 正,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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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