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2號
CTDV,110,司,12,2021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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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謝小玲 
相 對 人 一路發光電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一路發光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天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一路發光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2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相對人一路發光電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 人,本院前開裁定之當事人欄亦為相同之記載,惟案由欄則 誤載相對人之公司名稱,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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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路發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