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原簡字,110年度,2號
CTDV,110,原簡,2,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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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許振聲 
      劉秀珍 
      許尚群 
      許尚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世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良晉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盧秀妹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被   告 馬俊哲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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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