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許振聲 劉秀珍 許尚群 許尚恩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世黔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良晉 黃小舫律師被 告 盧秀妹 訴訟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被 告 馬俊哲 訴訟代理人 王佑銘律師 王國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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