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94號
CTDV,110,勞補,94,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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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蔡通文 
      黃文益 
      吳翊賓 
      方信義 
      簡銘林 
      黃瑞文 
      許森興 
      黃進成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
該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其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
欄所示;又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
之二金額,則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從而,原告應分別
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
│ 1 │蔡通文   │200,075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 2 │黃文益   │168,183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 3 │吳翊賓   │122,100元  │1,330元  │887元    │443元    │
├──┼──────┼──────┼─────┼──────┼──────┤
│ 4 │方信義   │199,581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5 │簡銘林   │149,467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
│ 6 │黃瑞文   │199,383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7 │許森興   │218,000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8 │黃進成   │160,683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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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