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2號
原 告 簡瑞銘
林春祥
房銘德
李勝琮
余基華
蔣武澤
鄞啟明
陳清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
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
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數點以下四捨│ │
│ │ │金) │ │五入) │ │
├──┼───┼──────┼─────┼──────┼──────┤
│ 1 │簡瑞銘│185,575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2 │林春祥│148,750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
│ 3 │房銘德│174,308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李勝琮│169,104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 5 │余基華│181,383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6 │蔣武澤│179,988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7 │鄞啟明│194,132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
├──┼───┼──────┼─────┼──────┼──────┤
│ 8 │陳清江│232,481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