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81號
CTDV,110,勞補,81,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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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   告 柯俊成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龍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豊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
  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
  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
  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78 號、
  10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民國109 年10月薪
  資及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2,1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2,1
  00元;第二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
  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79年8 月生,則原告自109
  年10月19日(即被告解僱原告之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
  止,已逾5 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 年計算,茲原告主
  張其每月薪資為30,00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
  0 元(計算式:30,000元/ 月×12月×5 年=1,800,000 元
  );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自109 年11月1 日起按月給付薪資部
  分,則併入第二項請求計算;第四項前段請求被告應補提繳
  2,874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7
  4 元;第四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109 年10月20日起按月提繳
  1,818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09,080 元(計算式:1,818 元/ 月×12月×5 年=109,08
  0 元),因原告此部分請求與第二項請求,訴訟目的一致,
  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以價高者定之,即以訴之聲明
  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824,974 元(計算式:22,100元+1,800,000 元+2,874 元
  =1,824,9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2,74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72 元(計算式:19,117元-12,745元=6,372 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52號
  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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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