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08號
CTDV,110,勞補,108,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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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龔銘欽 
      周寶輝 
      梁坤耀 
      王進富 
      王萬逢 
      歐明輝 
      簡國樑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
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
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又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則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從而,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
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龔銘欽│241,575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2 │周寶輝│226,103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3 │梁坤耀│175,663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王進富│221,442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
├──┼───┼──────┼─────┼───────┼──────┤
│ 5 │王萬逢│210,183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6 │歐明輝│186,083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7 │簡國樑│205,535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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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