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85號
CTDV,109,訴,985,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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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吳淑媛 

      吳劉秀珠

被   告 吳天瑞 
      吳天助 
      郭陳美珠(即郭明日之繼承人)

      吳其松 
      吳青城 
      吳守東 
上 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糸秀玫
被   告 吳麗眞(即吳榮春之繼承人)

      吳麗屏(即吳榮春之繼承人)

      吳嘉明(即吳榮春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氏蓓思(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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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