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吳淑媛 吳劉秀珠被 告 吳天瑞 吳天助 郭陳美珠(即郭明日之繼承人) 吳其松 吳青城 吳守東 上 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糸秀玫被 告 吳麗眞(即吳榮春之繼承人) 吳麗屏(即吳榮春之繼承人) 吳嘉明(即吳榮春之繼承人(遷出國外))上 列 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氏蓓思(遷出國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於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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