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99號
CTDM,110,訴,199,2021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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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震


輔 佐 人 陳中燕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9404、11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國震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國震因腦梗塞併左側偏癱、末期腎病、高血壓及 糖尿病,需長期洗腎及失能復健,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 右昌聯合醫院住院迄今,經本院函詢該院結果,被告意思及 認知功能僅有部分恢復,且因偏癱嚴重,肌耐力差,無法坐 輪椅3小時,有該院110年5月11日右昌醫字第1100000044號 函及卷附110年4月20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59 、103頁),又本院在輔佐人協助下透過視訊開庭,發覺被 告確實須以輪椅代步,目前狀況不適合開庭等情(見訴卷第 42、43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楊國震能到庭以 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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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