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02號
CTDM,110,聲,902,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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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道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道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英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 6 年5 月8 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 年11月7 日及前揭徒刑,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600 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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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