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及2 年確定,並於民 國107 年9 月3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0 年7 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3740 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8 年度審訴字第18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