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受刑 人 卞廷軒
具 保 人 段宗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宗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卞廷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具保人段宗岳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 元後,並經檢察官准予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藥物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 度審訴字第7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確定,有上 開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因 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 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 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署 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被告與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