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 5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05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 第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