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美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美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美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查附表 所示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其中 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均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則均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 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已具狀向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在卷為據( 見執行卷內),是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 性質、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並參酌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 部分之犯罪時間非屬密接及各該行為所反映受刑人主觀惡性 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①106年10月 │臺灣高雄地│109年3月19日│臺灣高雄地│109年4月30日│曾經臺灣高│
│ │級毒品罪│10月(共2罪) │ 14日 │方法院109 │ │方法院109 │ │雄地方法院│
│ │ │ │②106年12月 │年度審訴字│ │年度審訴字│ │109年度審 │
│ │ │ │ 10日 │第105號 │ │第105號 │ │訴字第105 │
│ │ │ │ │ │ │ │ │號判決定應│
│ │ │ │ │ │ │ │ │執行刑為有│
│ │ │ │ │ │ │ │ │期徒刑1年4│
│ │ │ │ │ │ │ │ │月 │
├─┼────┼───────┼──────┼─────┼──────┼─────┼──────┼─────┤
│2 │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2│109年1月12日│本院109年 │109年9月29日│本院109年 │109年11月12 │曾經本院10│
│ │詐欺取財│月,如易科罰金│ │度簡字第 │ │度簡字第 │日 │9年度簡字 │
│ │未遂罪 │,均以新臺幣 │ │1280號 │ │1280號 │ │第1280號判│
│ │ │1,000元折算1日│ │ │ │ │ │決定應執行│
│ │ │(共2罪) │ │ │ │ │ │刑為有期徒│
│ │ │ │ │ │ │ │ │刑4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