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昆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昆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昆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 6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777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 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明惠